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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:“净化”行动严打商标使用违法行为
发布时间:2018-07-23 阅读次数: 来源:管理员

据了解,商标的使用,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。我国《商标法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:损害国家、外国、特定组织的尊严和声誉,带有民族歧视性,带有欺骗性、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,社会危害性大等各类商标使用违法行为。例如将“耐百年”“洗浴妹妹”“像个妖精”“伪农民”等作为商标使用,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,使社会公众对产品或服务来源、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。因此,“净化”专项行动,是为了整顿规范我省商标使用管理秩序,净化商标品牌竞争环境,以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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